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与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819号
申请人: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溪缘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文俊、张**,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恒市蒲**金贝山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李卫娟。
申请人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源热电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22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22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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