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河南远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执460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蒲**金贝山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李卫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海威,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河南远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路与金堤路交叉口西200米路**v>
关于申请人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远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902民初57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远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本案通过执行网络査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河南远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
2、被执行人河南远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河南远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20130015号土地,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4、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河南远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龙城名郡小区负一层94套房产,但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5、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河南远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龙城名郡小区网签备案在王总明名下的49套房产,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三、2021年12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远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法人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12月2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远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悬赏公告。
本案执行标的为11501626.2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马朝选
审判员  张喜超
审判员  逯瑞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孟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