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

***、洛阳业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3执308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7月3日生,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被执行人:洛阳业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城关镇滨湖新城18号楼1单元303。
法定代表人:陈书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东区金贝山商贸城09幢15-16号。
法定代表人:李卫娟,该公司董事长。
***与洛阳业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323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限被告洛阳业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03607元;二、被告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限被告洛阳业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20000元及材料款457185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20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洛阳业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洛阳业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后被执行人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对其应承担义务部分履行完毕。
二、2020年12月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足额存款,已冻结,后其自动履行完毕已解冻。被执行人洛阳业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存款,已对其银行账户做冻结处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2021年3月15日、2021年4月22日发起网络查控,均未发现洛阳业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洛阳业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工商登记,但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2020年12月16日本院到新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洛阳业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
四、2021年3月10日本院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洛阳业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2021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洛阳业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3月23日将被执行人洛阳业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红营
审判员  付小龙
审判员  贾 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武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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