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7993号
原告:***,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耀,系河南圣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被告: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恒市蒲东区金贝山商贸城09幢1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50YY6B。
法定代表人:李卫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星,系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昊亮,系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群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汉画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80534731Q。
法定代表人:李昊洋,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艳伟,系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山(实习),系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南阳市群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