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

***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特463号
申请人:***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117街29门3号。
法定代表人:鲁连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庆亮,广东华商(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乐欣,广东华商(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浦东区金贝山商贸城09幢15-16号。
法定代表人:李卫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星,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昊亮,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申请人***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林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苑公司)、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忠林公司称:请求撤销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武仲裁字第000002277号仲裁裁决书。事实与理由:一、仲裁裁决认定***以鼎苑公司的名义,与忠林公司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并履行合同的行为,不构成对鼎苑公司的表见代理,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判决结果属于枉法裁判。在仲裁庭审中,忠林公司提交了《张家港循环流化床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工程》、鼎苑公司给***出具的全套授权委托书,拟证明***与忠林公司签订该合同获得了鼎苑公司的授权;鼎苑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鼎苑公司与***签订的案涉项目《目标管理协议书》,拟证明鼎苑公司与***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并收取***1%的管理费。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前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依据前述两份证据,可以证实***与鼎苑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且该出借资质挂靠的行为属于我国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鼎苑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工程款付款连带责任。虽然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暂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各级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均按此责任承担方式判决(如在(2021)最高法民申2300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法认为“挂靠人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但实际施工人有理由相信挂靠人是在履行与被挂靠人的施工合同义务有关的职务行为,应视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发生民事行为,被挂靠人应与挂靠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而武汉市仲裁委的裁决结果显然与法院的裁判尺度不一致。二、武汉市仲裁委员会认定***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显属法律适用错误,裁决结果属于枉法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该条规定除了规定无权代理责任分担,也表明了被无权代理人的默示同意的原则。仲裁庭审中,鼎苑公司虽然否认知晓***以鼎苑公司名义与忠林公司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的事实,但对授权***代为招投标并授权其签署与之有关的一切文件这一系列的证据,鼎苑公司并未否认;同时,鼎苑公司向仲裁庭提交的《目标管理协议书》,忠林公司与***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时,***也向忠林公司出示过。据此,忠林公司完全确信***得到了鼎苑公司的授权,有权代表鼎苑公司。同时,本案中,忠林公司没有义务审查合同印章的真实性,印章的真伪与否,都不影响***对鼎苑公司成立表见代理。但仲裁委在案件审理中,对案涉合同印章的真伪进行了鉴定,并依据印章不具备同一性且在招投标中,依据鼎苑公司不知道忠林公司承包案涉工程的事,也一直拒绝承认与忠林公司存在工程转包的事实,据此认为***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这与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完全相悖。
综上,***不仅具有表见代理的外观,且实际上与鼎苑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鼎苑公司应当与***承担工程款连带付款责任。而仲裁庭仅因鼎苑公司的一面之词,就认定鼎苑公司不知情而免除了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忽视了其默示认可而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属于明显的枉法裁判行为。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特请求对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武仲裁字第000002277号仲裁裁决予以撤销。
鼎苑公司答辩认为,忠林公司的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忠林公司的撤裁申请。1.撤裁申请书中称武汉仲裁委员会枉法裁判是错误的,武汉仲裁委员会因针对忠林公司对鼎苑公司的仲裁请求无管辖权,程序上并未审理,并非忠林公司所称经过实体审理后裁决鼎苑公司不承担责任。2.鼎苑公司针对忠林公司是否影响其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已经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已经过开庭审理,等待判决结果。3.忠林公司撤裁申请书中的事实和理由均是因实体上鼎苑公司是否应向其承担责任的论述,与裁决书作出的理由无关,且裁决书认定***不对鼎苑公司构成表见代理也是正确的。4.忠林公司认为武汉仲裁委员会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并无证据予以证实。
***未到庭,亦未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5日,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武仲裁字第000002277号裁决书,裁决:(一)***向忠林公司支付工程款791,350元;(二)本案仲裁费27,245元由***承担,因仲裁费已由忠林公司已预交,故***应将其所承担的仲裁费连同上述(一)项款项于本裁决书送达次日起10日内共计818,595元一并支付给忠林公司。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武汉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忠林公司与鼎苑公司之间的争议,明确认定为没有管辖权,不予审理。至于***与忠林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是仲裁庭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裁决,忠林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裁决结论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或者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其认为裁决结论与法院的裁判标准不一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是否应当撤销仲裁的事由。
至于仲裁庭是否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忠林公司认为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判的行为,但没有提交上述证据,忠林公司的该撤裁理由,缺乏证据支持。
综上,忠林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海波
审 判 员 陈蔚红
审 判 员 陈 祥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利钦
书 记 员 朱洁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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