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381民初3235号
原告:***,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平,男,199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蔚,湖北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华,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蒲东区金贝山商贸城09幢15-16号。
法定代表人:李卫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星,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伦,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登县华辉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树屏镇哈家嘴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张涛。
原告***与被告***、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永登县华辉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计5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易红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世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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