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522民初687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殷都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西区人民路西段兴盛社区商铺19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50YX6B。
法定代表人:李卫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