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21民初1815号
原告:安徽颂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RT08D0Q。
法定代表人:郑连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长征,安徽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翡翠路与三河路交口西南国际车城诚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369XD。
法定代表人:王凝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冬,安徽大森(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颂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颂泽电力公司)与被告合肥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颂泽电力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颂泽电力公司在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颂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颂泽电力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颂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绍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文 灿
书 记 员 陈亚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