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县万佛湖镇人民政府与合肥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3民初1682号
原告:**县万佛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县万佛湖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42500323825XU。
法定代表人:徐卫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兵,安徽**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安徽**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翡翠路与三河路交口西南国际车城诚挚大厦B座10-办公室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79369XD。
法定代表人:王凝凝,总经理。
原告**县万佛湖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合肥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县万佛湖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万佛湖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9.5元,由原告**县万佛湖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怀 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童佳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