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2民初6521号
原告:***,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奕停,萧县新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肥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翡翠路西南国际城诚挚大厦B座10办公室0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6033679369XD。
法定代表人:王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磊,北京天元(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北京天元(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肥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