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24财保14号
申请人:庐江县矾山镇武生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矾山镇农村商业银行东8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4MA2TPFR06L。
经营者:朱武生,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所,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涛,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翡翠路与三河路交口西南国际车城诚挚大厦B座10-办公室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79369XD。
法定代表人:王凝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庐江县矾山镇武生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合肥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珠广场支行(账号3400********)银行存款84万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庐江县矾山镇武生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合肥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珠广场支行(账号3400********)银行存款84万元。
案件申请费4720元,由申请人庐江县矾山镇武生建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莫少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涂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