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林州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鲁山县云峰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23执1005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迎宾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纪雪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鲁山县云峰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鲁阳镇墨公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松山,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林州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鲁山县云峰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的财产状况,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依法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2020年10月2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2020年10月23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该案件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德国
审判员  李三光
审判员  周振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