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远景建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河南远景建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河南远景建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1-2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6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远景建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河南远景建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远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系远景公司员工,其负责安装南三环至新郑路至碧云路一线及西三环航海路一线的路灯。2014年4月19日,***让***到工地安装路灯,***在指挥吊车吊灯架子时,被滑落的路灯架子砸伤。随后***被送往郑州市骨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左足蹲趾远节趾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014年6月9日出院,共住院51天,远景公司支付全部医疗费21500元。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出院后2月左足负重行走;3、住院期间陪护2人;4、定期复查X线:出院后1月;3月;6月;5、注意血糖控制;6、不适随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原审法院依法委托郑州严实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郑州严实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12月28日作出鉴定意见:***左足拇趾远节缺失构成九级伤残。***预付鉴定费700元。在庭审过程中,远景公司称吊车司机作为侵权人,应为本案被告,但其既未申请追加吊车司机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也未向原审法院提交关于吊车司机的任何信息。
原审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招揽受雇于远景公司,2014年4月19日,***在指挥吊车吊路灯架子时被滑落的路灯架子砸伤,远景公司对***此次受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作为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指挥吊车的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其自身损失应承担10%的责任。关于远景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吊车司机作为侵权人,应为本案被告,但其既未申请追加吊车司机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也未向原审法院提交关于吊车司机的任何信息,对该辩解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对***的损失计算如下:***住院51天,出院后2月左足负重行走,原审法院结合医嘱及司法鉴定意见,酌定***共误工100天,误工费为22398.03元÷365天×100天=6136.45元;***住院51天,构成九级伤残,***要求伤残赔偿金89592.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元、营养费765元,合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构成九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0000元;***要求鉴定费840元,其出示票据显示鉴定费为700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河南远景建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21500元、误工费6136.45元、伤残赔偿金89592.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元、营养费765元、鉴定费为700元,共120223.57的90%即108201.2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扣除河南远景建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的21500元,共计96701.21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60元,***负担900元,河南远景建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60元。
上诉人远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在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就直接受理、审判,这是一种违反民事诉讼前置程序的规定.二,一审法院没有主动的追加诉讼第三人,如果是按照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进行了诉讼程序,我单位应该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是没有进行前置仲裁程序,法院应该以职权主动追加诉讼第三人。三,一审法院对***的证据没有全面的质证,在一审中对***的证据全部予以认可确认,这是不正确的。四,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决是错误的,我单位当时实行人道主义,积极给***治疗,到两个医院,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没有花一分钱,还要给***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错误的。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无不当之处,本案上诉人在一审时明确说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本案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一审判决明确载明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申请追加诉讼,属于上诉人主动放弃追加第三人,本案上诉人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被上诉人在一审申请进行伤残鉴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构成伤残的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一审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无不当之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与远景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本案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不是劳动合同纠纷。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指挥吊车吊路灯架子时被滑落的路灯架子砸伤,远景公司对***此次受伤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90%的赔偿责任,***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其自身损失应承担10%的责任。***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判决远景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合法适当,远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60元,由上诉人河南远景建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赞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