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303民初2364号
原告南阳盛易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润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阳盛易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南阳盛易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阳盛易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0元,由南阳盛易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廷峰
书记员 张子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