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30民初2112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9月15日生,住桐柏县。
被告:**,男,汉族,住桐柏县。
被告:河南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白河大道三川花园商业用房。
原告***与被告**、河南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2020年8月27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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