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高善芳、郑士友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30民初3128号
原告:高善芳,女,1962年2月9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善有,男,汉族,1969年5月23日生,住桐柏县,系高善芳之弟。
被告:郑士友,男,197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郑士权,男,汉族,1968年11月2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孙延花,女,汉族,1976年6月5日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柯,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白河大道三川花园商业用房。
法定代表人:张佩,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俭,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鑫,该公司业务部经理。
被告: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建业路。
法定代表人:严玉火。
原告高善芳与被告郑士友、河南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士权、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延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高善芳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郑士权、孙延花、河南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善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士权、孙延花、河南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善芳撤回对被告郑士权、孙延花、河南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守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志玲
书 记 员 尹 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