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民辖终2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白河大道大川花园商业用房。
法定代表人:张佩,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
上诉人河南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22)豫1330民初39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河南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位于南阳市宛城区,本案应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河南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据申请人查明,涉案项目公厕承建的劳务并非***提供,被告王立多次串通所谓的原告通过恶意诉讼起诉我公司都被依法驳回。申请人认为劳务合同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双务合同,争议标的不仅是给付货币,还包括提供的劳务事实等,故本案属于“其他标的”,应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故桐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请求河南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王立支付劳务费用,系劳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是对方的合同义务,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发生纠纷时***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河南省桐柏县为合同履行地,则桐柏县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称与***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系实体审理问题,不属于管辖权阶段审查的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玉斌
审判员  陈怀志
审判员  李 卫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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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单瑞杰
书记员刘扬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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