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30民初30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被告:河南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317331537C。
住所地:南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6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被告:***,男,197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被告:**,男,1970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2022年2月1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哲
书 记 员 张 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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