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02民初4188号
原告:**合,男,汉族,1969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晟大(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白河大道仲景大桥南头约200米。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诉被告河南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原告于2023年6月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现原告**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合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