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民终411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保定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勾大鹏,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保定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冀0691民初1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中天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1)冀0691民初164号民事裁定,并判令由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23日,上诉人与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创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约定由欣创公司向上诉人供应混凝土方桩,合同总价为6019848元。但涉案货品经权威检测部门检测认定质量不合格,导致上诉人经济受损。同时《加工承揽合同》第19条约定,可由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且,双方之间的交易仅限于水泥制品的买卖行为,并不存在任何的建设施工内容,双方关于合同价款的支付依据也仅来源于货品的数量而无其他。据此,上诉人依法向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欣创公司主张产品质量责任,但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本案为不动产纠纷,裁定不予受理。综上,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于2019年4月23日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内容,欣创公司按照中天公司的要求,向中天公司供应预应力方桩,在施工过程中,欣创公司只安排技术人员进入现场全程指导,并不负责具体施工。故本案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第19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合同履行过程中,供、需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可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中天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是因欣创公司提供的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争议,并非因建设工程施工产生的纠纷。原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系因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产生的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冀0691民初16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雅莉

审 判 员 胡振营

审 判 员 赵孟臣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苗壮壮

书 记 员 陈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