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023执13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德昌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7号院7号楼2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3443946487。
法定代表人:胡太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阳光北大街139号航测楼322室商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48495138L。
法定代表人:刘汉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阳光北大街139号309室商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MA09CM8J77。
负责人:闫胜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廊坊市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北甸村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573890282C。
法定代表人:刘艳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北京德昌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廊坊市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0)冀1023民初187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德昌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廊坊市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09月29日向被执行人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廊坊市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廊坊市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主要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廊坊市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自2021年9月7日开始,本院进行了多轮总对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有执行价值的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无股息红利。被执行人虽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经轮候查封但无法处置。
三、本院经传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廊坊市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信息;被执行人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廊坊市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可能的收入本院已经要求永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冻结。经调查被执行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得知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2021年12月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廊坊市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21年12月7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经本院释明并给了合理期限后仍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冀1023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德昌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廊坊市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永胜
审判员 于福彬
审判员 靳志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