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2民初3792号
原告:保定市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大马坊乡张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40155593R。
法定代表人:黄一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薇,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第三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鹅中路33号三层3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MA07K46K58。
负责人:庞喜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香,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立涛(曾用名王继涛),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被告: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阳光北大街139号航测楼322室商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48495138L。
法定代表人:刘汉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喜儒。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继革,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市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第三分公司、***、王立涛、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张晶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小雪
书 记 员 宋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