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庭古建筑文物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5民申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4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4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4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5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炉,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5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5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以上14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隆回县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湖南华庭古建筑文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桃洪西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炉、***、***、***、***、***、***、***,一审被告湖南华庭古建筑文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庭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4民初5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一审未依法向***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导致***因不能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未参加诉讼,属程序违法。2.一审如已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文书,则应公告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不应以邮寄方式送达。因***未收到一审判决书,无法行使上诉权,程序违法。3.***未接手其父**承包的工程,也未收到过案涉项目的工程款,***是为了***等人起诉发包方才与***等人确认相关情况。二责任人造价划分中的“应实领2632551元”原为“实领2632551元”。工资花名册中***的16400元,明显备注为“有周欠条”,周即为***,不应由***支付。故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四、七、八、九项之规定再审本案。 ***等14人提交意见称,一审送达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按照***的户籍地址邮寄相关法律文书,快递动态显示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后一审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相关文书,并在公告中载明了开庭时间和地点。2022年4月24日,一审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送达(2022)湘0524民初5220号民事判决书,并交代了上诉期限与上诉法院,故***以原审送达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再审不能成立。***父亲**系案涉工程承包人,**去世后,***与***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划分,并对案涉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明细表进行了确认。***的工资虽未在***签字确认的工资明细表中,但其工资系修建案涉工程所产生,故原审判决***就***等14人的工资承担支付责任未有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何 芳 审 判 员 黄彧言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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