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庭古建筑文物工程有限公司

洞口县百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湖南华庭古建筑文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525民初619号 原告:洞口县百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洞山路。 经营者:***,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庭古建筑文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桃洪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回县。 被告:**连,女,195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回县,系死者***之妻。 被告:***,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死者***之子。 原告洞口县百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百盛租赁部)与被告湖南华庭古建筑文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庭古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原告申请追加**连、***为被告,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盛租赁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庭古建筑公司、***、**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百盛租赁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5月13日至2020年6月28日止欠付的租金113368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钢架管159米、扣件939套、顶杆52套,并支付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上述器材归还之日止的未归还器材的后续租金,如果被告无法返还上述器材,则按合同约定照价赔偿,并支付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上述器材赔偿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未归还器材的后续租金;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扣件洗油费、扣件缺螺杆螺帽费、顶杆洗油费、钢架管校直费等其他费用2451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28日止的违约金34141.31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6、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承建***堂,于2018年5月12日与原告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租用原告的钢架管、扣件等。该合同详细约定了租金收取标准、赔偿标准、租金支付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5月13日开始向被告发货,至2020年6月28日,原告共向被告出租钢架管13454米、扣件7530套、顶杆400套,被告已返还钢架管13295米、扣件6591套、顶杆348套,尚余钢架管159米、扣件939套、顶杆52套未返还。经计算,至2020年6月28日止,被告租用的器材已产生租金138868元,已付25500元,尚欠113368元。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应解除合同,并立即支付拖欠租金、相关费用及未返还的器材,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因***已死亡,其法定继承人**连、***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连、***未作答辩。 被告华庭古建筑公司未到庭答辩,***向本院提出案涉《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上加盖的印章“湖南华庭古建筑文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系伪造的,该公司并未承包***堂工程,亦未成立工程项目部,本案与华庭古建筑公司无关。并向本院提交了介绍信复印件一份以及《菊公总祠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认定如下:被告华庭古建筑公司认为***、***于2018年5月12日以华庭古建筑公司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其公司不知情,该公司没有承包隆回县菊公总祠工程,系***个人承包的,也没有“湖南华庭古建筑文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的印章,并在开庭后提交了2016年1月15日隆回县横板桥镇同福麻场民俗文化活动中心与***签订的《菊公总祠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证实。后经本院将被告华庭古建筑公司提交的复印件与***祠管理人***保存的原件核对,合同的主体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原件合同主体的乙方为“公司副经理***及***、***”签名,并加盖“湖南华庭古建筑文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而被告华庭古建筑公司提交的复印件乙方的主体为“***”签名,加盖手印。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的,以原件为准。因此,可以证明隆回菊公总祠工程的承包方为华庭古建筑公司,被告华庭古建筑公司提出“湖南华庭古建筑文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印章其不知,租赁合同与其无关的理由不充分。***、***以湖南华庭古建筑文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加盖了“湖南华庭古建筑文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印章。正常情况下,原告不会怀疑公章的合法性,并且项目部无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并将所租器材用于该工程,原告完全足以相信被告***、***代表华庭古建筑公司从事工程相关业务。因此,可以推定被告华庭古建筑公司系租赁合同的承租方。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6日,被告华庭古建筑公司向被告***出具介绍信“中*******祠:兹介绍我公司***同志,前往你处联系中*******祠新建项目招投标事宜,请接洽”。2016年1月15日,被告***、***(现已死亡)及公司副经理***代表被告华庭古建筑公司与隆回县横板桥镇同福麻场民俗文化活动中心签订《菊公总祠工程承包合同》,并加盖了“湖南华庭古建筑文物工程有限公司”印章,承包范围:1、设计图范围内的所有土建及配套装饰工程……此后双方依合同施工。2018年5月12日,被告***、***以湖南华庭古建筑文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并加盖了“湖南华庭古建筑文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印章,原告将钢架管、扣件、顶杆等器材出租给被告使用,并约定了钢架管扣件、顶杆成本价值分别为15元每米、6元每套、18元每套,租金分别为0.014元、0.012元、0.08元每天;租金按租用天数计算;若损坏、丢失器材则照价赔偿;扣件洗油费0.15元每套,顶杆洗油费0.8元每套,若钢管折弯则按0.5元每米收取调直费;被告逾期未支付租金,原告按实际逾期天数加收违约金(日利率2%)。自2018年5月13日开始,被告共租钢架管13454米、扣件7530套、顶杆400套,至2020年8月26日止,被告下欠租金113368元,逾期违约金34141.31元(按月结算,依合同约定逾期以2分计算至2020年6月28日止)。还有钢架管159米、扣件939套、顶杆52套未退还。因此被告严重违约,原告特依法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本案争执的焦点问题:一、华庭古建筑公司应否负责。2015年12月6日,华庭古建筑公司给***开出介绍信,代表华庭古建筑公司洽谈中*******祠新建项目招投标事宜。2016年1月15日,***、***及副经理***代表华庭古建筑公司与隆回县横板桥镇同福麻场民俗文化活动中心签订《菊公总祠工程承包合同》,并加盖了“湖南华庭古建筑文物工程有限公司”印章,承建范围为所有土建及配套装饰工程,可以证实华庭古建筑公司是承包方。2018年5月12日,***、***以华庭古建筑公司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并加盖了项目部的印章。华庭古建筑公司提出没有承包该工程,也没有成立“湖南华庭古建筑文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虽然没有证据佐证租赁合同上“湖南华庭古建筑文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印章的真实性,但在正常情况下,被告***、***代表被告华庭古建筑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又在工地组织施工,原告足以确信系华庭古建筑公司在与其签订合同,因此,华庭古建筑公司对***、***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负责。***、***在本案系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由华庭古建筑公司负责,若华庭古建筑公司有证据证明另有约定,承担责任后可另行向***、***追偿。焦点问题二:2018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否解除。因合同已履行完毕,只存在违约责任承担。现原告又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实际租用人不依合同严格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支付租金、赔偿损失物、支付扣件洗油费、扣件缺螺杆螺帽费、顶杆洗油费、钢架管校直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合同约定延期付款应按日利率2%支付延付损失,原告起诉是在2020年8月20日前,要求参照民间借贷关系的相关法律支付租金延期损失按月利率2%计算,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支付损失物折价款的后续租金、利息,洗油费、扣件缺帽费、较直费的延期支付利息,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华庭古建筑公司、**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湖南华庭古建筑文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洞口县百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租金113368元、延期支付损失34141.31元以及2020年6月29日至还清日止的违约损失(以尚欠租金1133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由被告湖南华庭古建筑文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洞口县百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洗油费、扣件缺螺杆螺帽费、钢架管校直费用2451元,租物损失8955元; 三、驳回原告洞口县百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2元,公告费910元,由被告湖南华庭古建筑文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