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6民初2086号
申请人: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马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特别授权代理),男,住四川省蓬溪县,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璐(特别授权代理),女,住重庆市巴**,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被申请人:鄄城县恒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任占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鄄城县恒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鄄城县恒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05元,减半收取8952.5元,由被告鄄城县恒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文娟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