鄄城县恒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鄄城县恒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91民初2108号之一
申请人:鄄城县恒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任占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彭长建,董事兼经理。
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鲁1791民初2108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现因对被申请人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菏泽高新支行的存款已足额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死)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齐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郓城支行、菏泽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长江路支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等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利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姿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