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鹰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鹰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清算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4民初8173号
原告:山东鹰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栾风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正国,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经纬,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一:***,女,196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二:金云柯,男,198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告三:**,女,1971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原告与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正国、李经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对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4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的山东舜康天成置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债务269815.25元(包括20万元履约保证金以及利息损失、迟延履行金和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山东鹰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山东舜康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做出(2016)鲁0104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天成置业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鹰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0万元;2、天成置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履约保证金20万元的利息损失(以20万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3月25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44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天成置业负担。
后原告于2016年12月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立案后,于2017年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了执行程序。
后原告发现,天成置业于2018年6月30日被工商部门以公司法第211条为依据吊销了营业执照。但是三被告作为天成置业的股东和清算义务人在天成置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却一直没有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是故,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一、(2016)鲁0104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内容: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做出判决,判决山东舜康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起向山东鹰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4400元、公告费260元由山东舜康天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申请执行书,证明内容:山东鹰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就山东舜康天成置业有限公司欠付的履约保证金、利息损失、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等申请强制执行。三、(2017)鲁0104执86号执行裁定书,证明内容: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做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四、山东舜康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网络打印件,证明内容:山东舜康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五、山东舜康天成置业有限公司章程,证明内容:1、被告***、金云柯、**为山东舜康天成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2、“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系山东舜康天成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山东舜康天成置业有限公司未及时清算导致山东鹰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无法实现,股东会即三个股东均需承担责任。六、债权人会议资料,证明内容:1、山东鹰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申请对山东舜康天成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因山东舜康天成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以及股东一直处于失联状态,山东舜康天成置业有限公司账目和相关财务资料无法获取,破产管理人无法做相关审计工作,未发现任何有价值的相关财产;3、经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山东鹰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对山东舜康天成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额度为269815.25元。七、(2021)鲁0104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证明内容: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以山东舜康天成置业有限公司无任何财产、资不抵债为由做出裁定宣告山东舜康天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八、(2021)鲁0104破2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内容: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对山东鹰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对山东舜康天成置业有限公司的269815.25元债权予以认定。。
被告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将三被告诉至本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对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4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的山东舜康天成置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债务269815.25元(包括20万元履约保证金以及利息损失、迟延履行金和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围绕诉求提交的证据有:证据1,2016鲁01**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证据2,申请执行书;证据3,2017鲁01**执86号执行裁定书;证据4.企业信息查询;证据5.公司章程;证据6,债权人会议资料;证据7,2021鲁01**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证据8,2021鲁01**破2号民事裁定书。
该案各被告均未到庭,至于为什么没有及时清算以及该企业实际运营的具体人员结构,财务结构等因素不能查清,案涉三股东虽为三被告,但是否真实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及参与的程度目前并不明了。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1,2016鲁01**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证据2,申请执行书;证据3,2017鲁01**执86号执行裁定书;证据4.企业信息查询;证据5.公司章程;证据6,债权人会议资料;证据7,2021鲁01**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证据8,2021鲁01**破2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开庭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清算赔偿责任为债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责任构成上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清算义务人有违反法律规定,怠于或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即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未在法定时间内开展清算事务或未在法定时间内完成清算事务,主观上存在不作为的过错,另外还包括清算义务人不适当地执行清算事务,侵犯了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第二,清算义务人的行为造成了公司财产或债权人、股东利益的直接损失。清算义务人怠于或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给公司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被清算公司有效资产的直接减损。二是公司债务的增加。例如由于公司清算人疏于管理从而导致公司财产毁损甚至流失,或者由于清算人不积极行使公司的债权导致因诉讼时效经过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第三,清算义务人怠于或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与公司财产或债权人、股东利益的损失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亦即因为清算义务人作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债权人债权的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
根据上述法律精神,原告该案目前的举证并不能达到相应司法解释要求的程度,有关清算未果的原因事实不清,为避免产生利益畸形失衡的现象,过度分担小股东的责任义务,应采谨慎谦抑判决态度,而不应盲目草率判决小股东过多承担不当责任。原告应当举证证实其主张的事实。而本案中,原告目前提供的证据尚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支持原告主张的事实。在此情况下,原告诉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本案属普通举证规则案件,原告目前的举证状态不能支持其诉求的内容,本院无法支持其诉求。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本案诉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74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志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马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