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238民初1677号
原告:重庆扬上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凤凰镇高杨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5UFL432X。
法定代表人:杜明凤,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志,重庆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凯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北井大道5号逸美兴悦住宅小区12幢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5U4G6D3L。
法定代表人:黄毓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巫溪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马镇坝春申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073676394A。
法定代表人:冉健,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兵,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扬上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上农业公司)与被告重庆凯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9月2日,原告申请追加巫溪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2020年9月7日,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扬上农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志、被告凯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扬上农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立即将水道疏通保证下雨后水不会漫出水沟,并赔偿原告损失4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原告扬上农业公司经巫溪县红池坝景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在红池坝发展互助协会租赁“向忠松至彭宗华屋前公路北侧的土地15亩”,建设钢架塑料大棚25个7600平方米。4月19日栽种优质草莓苗6万株,建成“红池坝生态观光草莓园”。该项目总投资60余万元,计划生产草莓4万市斤,产值200万元。2020年6月10日,被告凯登公司的“巫溪县红池坝污水处理项目管网建设(一期)工程项目部”在施工中,将向忠松屋旁东北角唯一一条山水沟在挖机开挖污水管网基槽时用土封堵,造成人为改变原有山水流向,又没有其它任何防范措施,也没有告之原告方。6月10日夜至6月11晨,天降大雨形成山洪,顺新挖沟直下,漫过向忠松屋前道路,直冲原告草莓园,形成第一次冲毁侵泡损害。原告的现场人员要求被告方停止损害,被告方只用挖机挖开原有山水沟,没有封堵新挖基槽。6月12日,天又降大雨,洪水再次从开挖的基槽冲毁浸泡草莓园。6月14日,被告方见对原告方造成巨大损失,才将新开挖的基槽用土封堵。损失形成后,原告方协商被告方对已受损草莓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损失,被告方不予理睬,致使损失继续而且加剧。原告方草莓每亩可产2000至4000市斤,夏秋季正是红池坝旅游旺季,游客多,周边无草莓,釆摘价格50元以上,被告应赔偿原告100万至200万元。被告***公司对本案的损失亦有过错。
被告凯登公司辩称,原告在巫溪县红池坝景区建有草莓大棚基地属实。草莓大棚位置的正北方是向忠松的房屋,南边是景区的环线公路,东边是空地,西边是景区种的植被及部分自留地,向忠松屋后面是一个大山坡,整个草莓基地以及周边的空地处在一个低洼平坦地带。被告不清楚草莓园的投资额、计划产值、草莓苗数量等情况。被告凯登公司中标并承建“巫溪县红池坝污水处理项目管网建设(一期)”工程属实,该工程系由***公司发包,工程主要是负责接入景区内公共设施、公厕、酒店、公共办公区及部分民用污水的排污管道。被告凯登公司从6月份开始就在向忠松房屋东北角的WD和WE两条线路按图施工。原告称被告在施工时用土将山水沟封堵不属实,更谈不上改变原有山水流向。当然,被告也不清楚原告所指的“原有的水流方向”具体指的是什么方向。6月10日晚开始下大暴雨属实,根据到巫溪县气象局调取的资料显示,当时的雨量达到了100.1毫米,按照国家降水等级划分标准,属于大暴雨的范畴。被告对原告草莓园是如何被洪水侵入并不清楚。毕竟是大暴雨,四面八方都可能有洪水流入。整个那一片区域第二天都还是汪**,但原告在没有亲眼目睹的情况下,硬说成洪水是顺着原告开挖的沟直下流入100米开外的草莓大棚,属于故意将自然灾害转化成人为因素。原告的实际经营者在事发后第二天到达现场后,给被告的管理人员有过联系;被告方用挖机填埋了几米的沟槽、恢复了原来的地貌属实。不仅如此,还顺便把向忠松屋后面的一条边沟挖得更深,目的就是希望如果再发生山洪,这条水沟能够排水更大,避免洪水肆意流入低洼地段。但没想到的是,12号左右又逢大暴雨,这次原告的草莓大棚包括周边的区域、向忠松的房屋,甚至距离400米开外的农家乐都无一幸免,都被洪水冲刷。前后两次对比足以说明,洪水与被告是否填埋几米路段没有任何关系;填埋后,原告的草莓基地被洪水冲刷更为严重。被告向农户了解情况的时候知晓,原告在建草莓基地时,有农户称基地排水沟有问题,但原告负责人没有采用农户的建议。在6月10日暴雨之前,具体时间不清楚,原告的草莓基地也因为下雨排水不畅被水浸泡。被告对原告草莓基地损失大小不知情,至少现在能够看到的是原告的每个草莓棚里面的草莓长得很好。据向向忠松了解,暴雨过后到现在,原告都采摘出卖好几次草莓了。故原告谈不上有任何损失,即便有损失也是自然灾害造成的后果,与被告没有任何的关系。
被告***公司辩称,被告***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对该巫溪县红池坝污水管网处理项目严格进行规划、设计、预算、招投标以及根据中标通知书签订施工合同,其所有的程序均合法。被告***公司有前期的雨季抢险施工方案,并且工作人员通过建立微信群提前发布暴雨预警信号,被告***公司对原告的损失不存在任何过错。事发后,被告***公司积极组织施工方凯登公司和原告进行多次协调,最终因双方差距太大而未达成一致意见。综上,被告***公司不是适格被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扬上公司对***公司的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了举证质证。
本案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0年3月3日,原告扬上农业公司经巫溪县红池坝景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在红池坝发展互助协会租赁向忠松至彭宗华屋前公路北侧的土地15亩,建成“红池坝生态观光草莓园”。该草莓园大棚正北方是向忠松的房屋,南边是景区的环线公路,东边是空地,西边是景区种的植被及部分自留地;向忠松屋后面是一个大山坡,整个草莓基地以及周边的空地处在一个低洼平坦地带。向忠松屋旁原有一条水沟。2020年4月19日在草莓园栽种草莓。
巫溪县红池坝污水处理项目管网建设(一期)工程,由被告***公司发包,由被告凯登公司中标承建。该工程主要是负责接入景区内公共设施、公厕、酒店、公共办公区及部分民用污水的排污管道。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对向忠松屋旁的水沟进行了改道。2020年6月11、12日,红池坝连续两天出现降雨天气,洪水淹没了原告的草莓基地。据巫溪气象局发布的降雨情况,该降雨为暴雨、大暴雨,并导致洪水暴发。
本院认为,原告扬上农业公司的草莓园在2020年6月11日和12日降雨过程中被淹受损,虽无证据证明或排除被告凯登公司施工过程中对向忠松屋旁水沟改道对水流影响,既而与原告扬上农业公司的草莓园被淹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但结合原告草莓园所在地的地形处于地洼平坦地带,包括与水沟处于同一地平位置,加之2020年6月11日、12日降暴雨、大暴雨导致山洪暴发的情况,本院认定降雨导致山洪暴发,时而导致原告的草莓园被淹,故原告的损失系自然灾害,即不可抗力所造成;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并无过错,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扬上农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扬上农业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佘妮娜
审 判 员 韩丽旋
人民陪审员 吴光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蹇和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