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民终1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扬上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凤凰镇高杨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5UFL432X。
法定代表人:杜明凤,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召奎,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凯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北井大道5号逸美兴悦住宅小区12幢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5U4G6D3L。
法定代表人:黄毓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巫溪县宁之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马镇坝春申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073676394A。
法定代表人:冉健,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兵,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重庆扬上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凯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巫溪县宁之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8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在本案二审过程中,重庆扬上农业有限公司提交了证人向忠松、李国兵、彭宗华的调查笔录、红池坝生态草莓园平面示意图、气象资料证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提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拟证明重庆凯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堵塞原有排水沟导致暴雨积水与重庆扬上农业有限公司的草莓园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可证明重庆凯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对向忠松屋旁水沟进行了改道,与重庆扬上农业有限公司的草莓园因当晚降雨被淹受到了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二审中重庆扬上农业有限公司申请对草莓园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因重庆扬上农业公司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未申请对草莓园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为了查清本案事实,厘清因果关系,确定具体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8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扬上农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依法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朱晓丽
审 判 员 李青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 洋
书 记 员 蹇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