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凯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凯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巫溪县道地中药材种植股份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8民初4711号
原告:重庆凯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北井大道5号逸美兴悦住宅小区12幢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5U4G6D3L。
法定代表人:黄毓进。
被告:巫溪县道地中药材种植股份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通城镇通城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23807230453X4。
法定代表人:朱发慧。
原告重庆凯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巫溪县道地中药材种植股份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凯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凯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60元,减半收取12680元,由原告重庆凯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佘妮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蹇和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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