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2民初6329号之一
原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莱阳分公司。地址:莱阳市金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MA3N7KMY4W。
法定代表人:宋斌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华东,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盾安供热有限公司。地址:莱阳市富山路南莱穴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054968316K。
法定代表人:包先斌,执行董事。
被告: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华苑产业区梅苑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9338655A。
法定代表人:包先斌,董事长。
被告:浙江盾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1190号3幢智汇领地科技园A区B楼2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28170230U。
法定代表人:包先斌,董事长。
原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莱阳分公司与被告莱阳盾安供热有限公司、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浙江盾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莱阳分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莱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莱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8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莱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少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曲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