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

湖南爱邦正明环保有限公司与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原平分公司、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408号
原告:湖南爱邦正明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含浦中路139号靳江明珠小区17栋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32061479X0。
法定代表人:黎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扬东、胡敬峰,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原平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京原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81051977903G。
负责人:包先斌。
被告: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华苑产业区梅苑路6号海泰大厦十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9338655A。
法定代表人:包先斌。
原告湖南爱邦正明环保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原平分公司、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收到原告湖南爱邦正明环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爱邦正明环保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爱邦正明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20元,减半收取4010元,保全申请费2760元,均由原告湖南爱邦正明环保有限公司负担。湖南爱邦正明环保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8020元,保全申请费2760元,应退还4010元,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本院办理退费。
审判长 盛 峰
审判员 徐 丹
审判员 睢晓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朱创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