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11107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光***(天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24号楼二层B区21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光***(天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209109.67元范围内对被保全人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在209109.67元范围内对被保全人光***(天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被保全人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被保全人不动产、冻结被保全人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566元,由申请保全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