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67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开中路咸阳里19号楼3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光***(天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建材经营部与光***(天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建材经营部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6执167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晨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