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1745号
原告:天津津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第七大街百合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47270075。
法定代表人:**程,执行董事。
被告:光***(天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24号楼二层B区213号,现办公地点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七道津滨杰座商务园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75134819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津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天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津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津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津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88元,由天津津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骥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智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