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耀德(天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津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光某某(天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1745号 原告:天津津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第七大街百合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47270075。 法定代表人:**程,执行董事。 被告:光***(天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24号楼二层B区213号,现办公地点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七道津滨杰座商务园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75134819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津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天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津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津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津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88元,由天津津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骥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智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