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3民终48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天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内21-B号北2011、20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上诉人光***(天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36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光***(天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光***(天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光***(天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光***(天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