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水环保设备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凯天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津水环保设备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206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航天凯天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1号楼2层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L138592。
法定代表人:叶明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津水环保设备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与内江北路交口中海大厦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9156525XM。
法定代表人:曹建山,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航天凯天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津水环保设备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航天凯天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5万元。2021年4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过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的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以及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建华
审 判 员 刘永振
审 判 员 刘志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苏 良
书 记 员 崔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