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605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津水环保设备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与内江北路交口中海大厦612。
法定代表人:韩桂香。
被申请人: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吴加庆。
原告津水环保设备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津水环保设备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津0118民初60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02402.21元的财产。津水环保设备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申请解除对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津水环保设备工程(天津)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02402.2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雪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付娴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