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6054号之一
原告:津水环保设备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与内江北路交口中海大厦612。
法定代表人:韩桂香。
被告: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吴加庆。
原告津水环保设备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津水环保设备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津水环保设备工程(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晓雪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付娴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