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486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航天凯天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1号楼2层201。
法定代表人:叶明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津水环保设备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与内江北路交口中海大厦612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山,总经理。
北京航天凯天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与津水环保设备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84180元,执行到位0元。执行期间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未能实际扣押,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资产、保险等财产情况的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人对本案终本未表态,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世龙
审判员 蒋金伟
审判员 李云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