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2执39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视通达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丰路60号西湖道31号院内世新政江电子商场B座二层2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艳,总经理。
被执行人:晟诺文(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万柳村大街56号(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院内C2号楼1335-1室)
法定代表人:刘丽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视通达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晟诺文(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津仲调字第095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晟诺文(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视通达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津仲调字第0956号调解书由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 健
审判员 王国庆
审判员 李金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毕莲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