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诺文(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控智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晟诺文(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执551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控智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与白堤路交口汇科大厦1,2号楼-2-1-1611。
法定代表人:陈永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晟诺文(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万柳村大街56号(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院内C2号楼1355-1室)
法定代表人:刘丽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控智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晟诺文(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87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天津市中控智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0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告晟诺文(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17日、6月18日向原告天津市中控智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00元,以上合计16000元;2.如果被告晟诺文(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第一项协议,原告天津市中控智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18330元货款申请强制执行;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9元,由原告天津市中控智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1年07月07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晟诺文(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1年07月01日、10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晟诺文(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晟诺文(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无公积金开户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机动车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晟诺文(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牌照号为津FCS308号机动车登记手续,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3.2021年07月05日依申请对被执行人晟诺文(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11月16日依申请将被执行人晟诺文(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标的18459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8459元,本院于2021年11月09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颖
审判员  李亚
审判员  尹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彤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