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诺文(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晟诺文(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4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晟诺文(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万柳大街56号(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院内C2号楼1335-1室)
法定代表人:刘丽华,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晟诺文(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525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长猛
审判员  蒋金伟
审判员  董世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执行员  李 伟
书记员  王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