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诺文(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晟诺文(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执保11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被执行人:晟诺文(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宁园街万柳村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69742550X6。
法定代表人:刘丽华,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晟诺文(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0)津0112民初10276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晟诺文(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8177.8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晟诺文(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48177.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等价值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