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诺文(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晟诺文(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2民终41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晟诺文(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昌海里9-706-7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62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元,由上诉人***(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静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丽
速录员辛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