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安达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安达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8执190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安达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十号路7号。
法定代理人张某,债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2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申请执行人天津安达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宫亚杰买卖合同一案,有我院作出的(2017)津0118民初14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安达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天津宇泽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货款845310元、违约金2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5日2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经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
3.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052414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1052414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天津安达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