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安达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安达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8执399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安达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址地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园区十号路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759884755。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安达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津0118民初56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安达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12377.5元本金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文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甚微,已冻结。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已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经委托当地法院实地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示明其可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情况表示认同并签字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自力 审判员  赵 洁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