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城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滨城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元创(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5441号
原告:天津滨城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5503910429),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杨成庄乡北华路与津文线交口。
法定代表人:陈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元创(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6F1WY9A),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雪莲南路**B3-3。
法定代表人:李翠亮,经理。
原告天津滨城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元创(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滨城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滨城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滨城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85元,由原告天津滨城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宇鑫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