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8执96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滨城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杨成庄乡北华路与静文线交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5503910400。
法定代表人:陈彬,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俊敬,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常万茹,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琪县人,住四川省琪县。
申请执行人天津滨城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8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滨城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5000元,并向申请人支付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的利息4425元,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向被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文件,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五个银行账户,扣划被执行人名下7453.58元并发放给申请人;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一辆车辆但未实际控制,已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未果;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示明其可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情况签字确认。
综上,经过上述查询及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7)津0118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强
审判员 刘自力
审判员 赵 洁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闵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