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参同契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天津参同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樊杰诉季萍、***、天津参同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03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民初字第107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季某。
被告周某。
被告天津参同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8297。
被告天津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西楼后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季某、周某、天津参同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